关于印发《沪通科技合作大仪券使用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 发布人:南通市科技局
  • 时间:2019年-06月-28日
  • 地区: 长三角
  • 点击量:13662
  • 大型仪器

通科条〔2018〕145号

 

各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才科技局、财政局,苏通科技产业园区、通州湾示范区经发局、财政局:

为落实《沪通科技创新战略合作协议》,促进区域创新资源有序流动、高效配置和互利共享。经研究,现将《沪通科技合作大仪券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沪通科技合作大仪券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南通市科学技术局        南通市财政局

                             2018年11月26日

 

沪通科技合作大仪券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目的

为落实《沪通科技创新战略合作协议》,促进区域创新资源有序流动、高效配置和互利共享,支持南通企业使用上海大型仪器,实现沪通科技合作大仪券(以下简称“大仪券”)使用管理的透明化、规范化和便利化,结合科技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定义

大仪券是南通科技型企业与上海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入库服务机构之间开展跨区域大型科学仪器及设施共享检测检验服务(不包括法定检测和强制检测类服务)的政策性补贴凭证。

第三条 资金来源及资助方式

大仪券资金来源于年度市级财政科技专项经费,采取无偿资助方式支持南通市市区(包括崇川区、港闸区、开发区、通州区和苏通科技产业园区、通州湾示范区)科技型企业跨区域使用上海大型科学仪器及设施。

第四条 大仪券及有效期

大仪券实行实名制、编号唯一,不可重复使用,不可跨年度混合使用;仅限申领单位使用;不得转让、买卖、赠送;自申领之日起有效期最长为一年。

 

第二章 管理

第五条 管理机构及职责

(一)南通市科技局负责南通市区范围内大仪券的申领、登记、审核和发放;接受补贴申请及审核兑付;定期开展大仪券资金使用情况自查和“回头看”。

(二)南通市科技局负责沪通科技合作大仪券管理平台建设、维护和管理。

(三)南通市财政局负责大仪券资金拨付、财政监督、绩效再评价。

第六条 申领

(一)大仪券实行线上自主申领、登记、审核、发放和线下兑现原则。

(二)南通科技型企业通过线上管理平台申领大仪券。

(三)南通科技型企业申领大仪券主要用于跨区域使用上海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入库服务机构的大型科学仪器及设施共享检测检验服务。

第七条 使用方法

(一)南通科技型企业与上海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入库服务机构签订大型科学仪器及设施检测检验项目技术服务合同(合同中应明确服务内容、使用仪器设备、服务总金额等)。

(二)南通科技型企业支付实际发生的服务总费用后,上海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入库服务机构应当出具有效的科技服务类增值税发票或行政事业类非税收入缴款票据。

(三)南通科技型企业线上提交项目技术服务合同、大仪券、有效发票或非税收入票据复印件、检测检验报告及其他相关佐证材料后,打印纸质材料(一式一份)到大仪券线下管理机构(南通研发公共服务平台)申请大仪券兑现。

(四)南通研发公共服务平台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审核,组织专家评审并汇总结果,提交南通市科技局商财政局结算。

(五)大仪券补贴比例为企业实际支付费用总金额的50%,补贴额上限为30万元。

 

第三章 监督与评价

第八条 大仪券的使用和管理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九条 南通市科技局定期开展大仪券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南通市财政局组织实施绩效再评价。

第十条 对申领过程中弄虚作假及转让、买卖、赠送大仪券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注销其大仪券,追回资金,记入诚信档案,在五年内不再给予各类科技资金的支持。对管理大仪券单位和个人的违纪、违法行为,将依纪、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四章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南通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南通所辖各县(市)科技局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暂定为两年。